湖北省《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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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格审查监管环节,遏制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招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件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证照的审查验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
湖北省《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
【概要描述】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格审查监管环节,遏制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招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件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证照的审查验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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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资格审查监管环节,遏制围标串标、投标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招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格证件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证照的审查验证,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基本账户;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基本身份、专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
第三条 进入省级招投标市场的招标项目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和“投标人项目经理到场备案制”。
投标人应授权委托符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参加投标活动。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法人承诺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到场备案时间、地点、提交的待审查内容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管理处内成立资格证件审查室,负责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出具验证意见。
2011年5月1日起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身份证进行验证。对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特种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进行抽查。创造条件在近年内进行全面验证和核查。
第五条 建立“居民身份证甄别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居民身份证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专业资格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拟派人员专业资格证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社会保险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的所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营业执照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资质证书核查系统”,对投标人资质证书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企业经营许可核查系统”,对投标人特种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验证、核查和确认。
逐步建立“基本账户核查系统”,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六条 投标人备案登记和资格证件审查验证工作在投标人已经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之后,资格预审会或开标会之前完成。
资格证件审查要求、截止时间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未通过资格证件审查的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经审查认定非项目经理到场参加投标活动的,或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经理不相符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资格证件审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影响招投标项目公平公正进行的,建议有关执法部门中止该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九条 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的,先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列入不诚信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执行。
附件一、法 人 承 诺 书(略)
附件二、投标人备案登记表(略)
附件三、需要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条款的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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